利好煤企,最高补助3000万!7种情形予以重点支持,四部门重磅发布新政旨在煤矿安全!
《管理办法》提出,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资金来源以煤矿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为主,符合条件的项目中央和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建设内容:
1、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以防范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开展瓦斯、火灾、水害、顶板、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完善综合防治措施,提高煤矿防灾治灾抗灾能力;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加强职业健康保护等。
2、提升煤炭开采本质安全水平。推广应用煤矿智能化、自动化技术装备和信息基础设施,减少井下高危岗位作业人员;建设智能化监测监控系统和瓦斯、水、冲击地压等灾害预警系统等。
3、创新变革煤炭生产方式。推广应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等煤炭绿色开采技术装备,推广矿区煤层气地面抽采、关闭煤矿瓦斯抽采,改造建设瓦斯综合利用设施,加大瓦斯综合利用,促进煤炭生产方式创新变革;支持煤矿内的存煤设施改造,提升煤矿生产弹性。
同时,《管理办法》指出,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可对以下情形予以重点支持:
(一)灾害严重、安全欠账多且效益欠佳的煤矿企业;
(二)贯彻落实国家煤炭增产保供政策较好的煤矿企业;
(三)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送受两端地区的煤矿;
(四)智能化建设示范煤矿;
(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率超过50%的地区和煤矿企业;
(六)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的煤矿;
(七)其它符合国家和地方重点支持政策的煤矿企业或煤矿。
《管理办法》表明,综合考虑煤炭资源条件、灾害严重程度和煤矿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等因素,将全国产煤地区和中央企业分为三类,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占项目总投资的地区(中央企业)平均比例执行以下上限控制标准。
第一类:河北、江苏、山东、福建地区和中央企业,不超过15%。
第二类: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地区,不超过 20%。
第三类: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地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超过 25%。
单个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25%,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项目单位被依法依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此外,《管理办法》要求,因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由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进行调整,调整结果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备。调整投资原则上仅用于本专项支持范围,不能用于其它专项、其它领域的项目。调出项目不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本文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