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老板注意了!尾矿库国家有新要求,700多亿吨尾矿该怎么干?
9月2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修订后的《规定》在人员配备、资质要求、库址选择、回采、闭库安全等方面有了新要求。小睿提取重点,带大家快速了解政策新风向!
据不完全统计,当前我国尾矿和废石累积堆存量已达700多亿吨。面对如此庞大的堆存量以及尾矿库所带来的环境问题,国家非常重视,出台和修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配备人员数量与资质方面
每座三等及以上尾矿库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4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每座四等、五等尾矿库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1人。 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每座三等及以上尾矿库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不少于10人,每座四等、五等尾矿库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不少于6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岩土工程和水文地质勘察专业资质。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冶金矿山工程、化工矿山或者非金属矿工程设计资质。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评价资质,评价人员中应当有土木工程、安全工程、水利工程等学科专业的安全评价师。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水利水电工程监理资质。 尾矿库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除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按照尾矿库的等别符合下列条件: (一)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单位具有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者同时具有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和水文地质勘察专业甲级资质;设计单位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者相应的冶金矿山工程、化工矿山工程、非金属矿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施工单位具有矿山工程或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工程监理单位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者相应的冶金矿山工程、化工矿山工程、建材类非金属矿工程、水库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二)四等、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单位同时具有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和水文地质勘察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设计单位具有相应的冶金矿山工程、化工矿山工程、非金属矿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具有矿山工程或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工程监理单位具有相应的冶金矿山工程、化工矿山工程、建材类非金属矿工程、水库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禁止作为尾矿库库址的三种情形 (一)尾矿坝坝脚起至下游尾矿流经路径一公里范围内有居民区、工矿企业、集贸市场、休闲健身娱乐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或者有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铁路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 (二)尾矿库淹没区与上游其他企业的尾矿库坝体重叠;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禁止建设尾矿库的区域。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的四种情形 (一)四等、五等湿式尾矿库未采用一次建坝或者五等湿式尾矿库采用一次建坝分期建造的; (二)在已有尾矿库下游建设尾矿坝,已有尾矿库坝体和排洪设施无安全保障的; (三)服务年限小于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禁止加高扩容的七种情形 (一)首次建设时未进行岩土工程和水文地质勘察,或者无设计的; (二)加高扩容前的勘察资料不齐全的; (三)勘察或者安全评价结论为不宜加高扩容的; (四)将湿式尾矿库改为干式尾矿库的; (五)利用曾经出现过坍塌或者严重漏砂排洪构筑物的; (六)无完整的子坝堆筑岸坡清理及质量检查记录的; (七)干式尾矿库碾压堆存工艺与设计不一致或者压实度小于设计的。
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定》共七章,66条,与现行《规定》相比,删除了2条,合并了6条,新增了25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尾矿库监管责任,落实建设项目分级审查制度。为建立尾矿库安全风险分级属地监管机制,规定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确定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直接监管的尾矿库名单(第八条)。明确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施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两级审查机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审查一等库及库容超过1亿立方米的尾矿库,其他的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其审查工作不得委托或者下放(第七条)。 (二)加强尾矿库源头安全管理,提高相关单位资质要求。增加了禁止作为尾矿库库址的三种情形(第十条),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的四种情形(第十一条),禁止加高扩容的七种情形(第十二条),同时严禁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作业(第四十一条)。为确保尾矿库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提高了尾矿库建设、回采、闭库和安全评价的相关单位资质要求(第十三条)。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一是明确了尾矿库企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最低数量要求(第五条、第六条)。二是明确尾矿库建设工期要求,避免随意停建、超长期建设产生安全风险(第十八条)。三是明确试运行方案的编制及其内容,增加试运行最短时限30日的要求(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四是要求尾矿库企业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实施动态评估风险(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 (四)强化运行安全管控,全面实施监测预警制度。要求所有尾矿库必须建设完善的人工监测和在线监测相结合的尾矿库安全监测预警系统,且具有水情预警及坝体渗透破坏、坍塌预警功能,并接入地方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平台(第三十一条)。每年汛期前应当进行调洪演算,复核尾矿库防洪能力(第三十五条)。尾矿库应当建立与下游联动的应急警报系统,储备救援物资,每年汛期前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第三十七条)。 (五)完善尾矿库回采、闭库安全的有关规定。一是明确规定尾矿库回采建设项目必须实施“三同时”,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边回采边放矿,严格管控回采后再用作排尾(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二是明确规定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应当闭库,规范闭库程序(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
(文章内容综编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