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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砂石矿山被 “特殊照顾”!“大众” 矿山要求70%,砂石矿山90%!

2022-07-11 11:50:18 管理员 175

   近日,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决定自今年起,对持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生产矿山全面启动绿色矿山建设。根据《方案》规定,通过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至2024年底,三年新增省级绿色矿山300家,全省70%的持证生产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新建矿山投产1年内必须建成省级绿色矿山,其中,90%的大中型建筑砂石土类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基本形成管理规范、集约高效、环境优良、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

   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将分三个阶段推进,要求各市、县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各级财政将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计划,安排必要经费保障。细化任务措施,明确年度行动目标与达标矿山名单。绿色矿山建设依据矿山实际情况实施分类管理: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在规划期内要建成省级绿色矿山,实行年度目标管理,三年内全省每年新增省级绿色矿山100家;不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规划期内要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实行年度进度管理;已建成的绿色矿山,要稳定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水平,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接受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将采取“政府主导,企业主建”模式。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方案》还提出在用地办矿、财税和金融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在矿业权整合方面,鼓励大中型绿色矿山企业采取兼并、收购、重组、合资、合作等方式整合周边小型矿山企业。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要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重要评分因素。在用地方面,可将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库中矿山企业的绿色矿山建设急需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支持;对于绿色矿山采矿用地,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方式。允许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

   《方案》明确,绿色矿山企业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工矿用地复垦盘活为农用地并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优先用于生态保护产业发展,节余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对绿色矿山企业申请办理用地和矿业权审批登记开设绿色通道,给予财税、金融方面的政策支持,并对建成国家级或省级绿色矿山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辽宁省政府成立“绿满辽宁”工作专班,统筹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把各市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各市政府的年度绩效考核。省自然资源部门将组成省级技术指导核查工作组,对各市绿色矿山建设进行全程技术指导和核查督导。


全文如下:
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方案
(2022—2024年)
   为加快实施绿满辽宁工程,全面推进我省绿色矿山建设,推动全省矿业绿色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两山”理念,从服务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两个大局出发,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的重要抓手,通过政府主导、矿山主建,标准领跑、政策扶持,部门联管、社会监督,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引领和带动我省矿业转型升级,推动绿色矿业发展迈上新台阶。
二、总体目标
   自2022年起,对持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生产矿山(以下简称矿山)全面启动绿色矿山建设。通过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70%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新建矿山投产后1年内要建成绿色矿山。其中,90%的菱镁和大中型建筑砂石土类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全省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资源开发利用更加高效,综合管理能力逐步提升,矿业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形成管理规范、集约高效、环境优良、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
三、建设要求
   绿色矿山建设依据矿山实际情况实施分类管理。绿色矿山创建条件包括:一是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其他证照合法有效的矿山;二是矿山剩余储量按证载生产规模计算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三是近三年未受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应急等部门行政处罚或已整改完毕;四是未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名单;五是矿区范围不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含水源保护地)。
  (一)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在规划期内要建成省级绿色矿山。市、县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指导和督促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企业开展创建工作,通过县、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级申报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库。实行年度目标管理,2022—2024年全省每年新增省级绿色矿山100家。
  (二)目前不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在规划期内要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市、县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指导和督促不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通过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库。实行年度进度管理,截至2024年底不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比例不低于70%。具体分年度创建进度由各市政府自行确定,报省绿满辽宁工程推进工作专班备案(以下简称省工作专班)。
  (三)已建成的绿色矿山,要稳定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水平。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已建成的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四、重点任务
  (一)健全绿矿规划体系,完善管理制度标准。科学编制规划,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目标、任务和实现路径,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制定全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全面规范绿色矿山创建、评估和监督管理。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菱镁矿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和考评标准,完善菱镁行业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进一步提升菱镁矿绿色矿山建设水平。各市政府要健全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
  (二)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加强矿山实地监管核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绿色矿山要求的“三率”标准,逐步提高“三率”水平。支持矿山企业开展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工程,减少矿山废弃物排放量,重点推进铁矿、硼矿、菱镁矿等金属、非金属矿山对低品位矿、共伴生矿、废石和尾矿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三废”利用效率。指导矿山企业健全完善能耗核算体系,增加降尘、减噪、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影响。支持矿山企业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和产能,鼓励引进先进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提升绿色开发水平,并在绿色矿山创建中实施历史遗留的高陡边坡等安全隐患治理工程。引导以露天开采为主的矿山在生产、运输、贮存等全过程采取降尘减噪措施,积极利用太阳能、风能、压风机余热等清洁能源,提高节能减排效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各市政府)
  (三)加强矿山环境保护,落实恢复治理责任。指导矿山企业对生产区、生活区合理分区,加强矿山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扬尘等污染防治全过程监管。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不断消化矿山环境存量问题。强化源头治理,对新建矿山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防止矿山企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强“边开采、边治理”监管,严格落实矿山保护与治理的主体责任,积极推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确保矿业权人全面履行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的法定义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明显提高。(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政府)
  (四)积极引导科技创新,推进数字化矿山建设。坚持创新驱动,推动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探、采、选、冶、应用、回收等领域的理论研究以及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关键技术的研发,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推动数字化矿山建设,鼓励矿山企业采用计算机和智能控制等技术建设智慧矿山,逐步实现矿山开采机械化、选矿工艺自动化和关键生产工艺流程数控化。提高矿山企业在地质测量、资源储量、采选、运输、节约与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信息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政府)
  (五)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实现联合动态监管。省直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加大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各市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加大监督力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导矿山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绿色矿山企业,依规将其移出绿色矿山名录,并取消相应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各市政府)
五、工作安排
  从2022年4月起,分三个阶段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
  (一)动员部署(2022年4月—5月)。各市、县级政府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制定本地区的绿色矿山三年行动计划,明确具体工作要求,逐级分解建设目标,落实重点工作任务和创建矿山名单。4月底前,各县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全部矿山企业签署《绿色矿山建设承诺书》,并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19﹞109号)和国家绿色矿山建设行业规范有关要求,编制规划期不超过3年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将其纳入矿业权出让合同,实行清单化管理。5月底前,各市政府要将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工作落实推进情况和《2022—2024年创建绿色矿山台帐》报省工作专班。
  (二)组织创建(2022年6月—2024年10月)。各地区要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认真督促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严格按照其编制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实施建设,逐年落实建设任务,加快推动矿山升级改造,及时将年度绿色矿山建设进展及指标任务完成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形成专题报告报省工作专班。2023年和2024年创建绿色矿山名单发生变化的,应于当年2月底前向省工作专班备案。
   对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矿山企业开展自评、申报初审,经市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第三方评估、部门联审、遴选推荐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自然资源厅核查。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直相关部门组织核查机构开展实地核查,对符合标准的按程序纳入省级绿色矿山项目库,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同时,省自然资源厅将按照自然资源部遴选工作要求,从省级绿色矿山项目库中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绿色矿山遴选。
   目前不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后,由市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参照《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考评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综合评定,经认定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于每年11月底前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库作储备管理。
  (三)总结验收(2024年11月—12月)。市、县级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未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矿山开展联合检查,全面总结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设经验,于2024年12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省工作专班。省工作专班将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对各市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六、政策措施
  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落实土地矿产、财税、金融等方面支持政策,鼓励矿山企业积极创建绿色矿山,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合理有序扩大生产。同时,依法采取约束措施,督促矿山企业如期完成创建任务。
(一)支持政策。
1.土地矿产支持政策。
  (1)鼓励大中型绿色矿山企业以兼并、重组、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整合周边小型矿山企业,提高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各地区在制定出让方案时,应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重要评分因素。
  (2)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可将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库中矿山企业的绿色矿山建设急需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支持。对于绿色矿山企业的采矿用地,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方式。允许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3)绿色矿山企业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工矿用地复垦盘活为农用地并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优先用于生态保护产业发展,节余指标可以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对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进行复垦,将复垦后增加的符合入库标准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4)绿色矿山企业申请办理用地和矿业权审批登记时,可享受绿色通道。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对于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材料实行承诺制容缺受理;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前,在采矿权许可证确定的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采取“以函代书”方式为项目审批、核准提供前置要件,不需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在办理省级发证权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审批业务中,由省自然资源厅授权市级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18〕50号)相关规定审核批准,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执行。
2.财税支持政策。
  (1)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库的矿山企业,在创建过程中可以提前使用已经计提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但不得影响完成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任务。
  (2)省政府对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实行奖励制度,对建成国家级绿色矿山的一次性奖励矿山企业15万元,建成省级绿色矿山的一次性奖励矿山企业10万元。由省级绿色矿山晋级为国家级绿色矿山的,一次性补充奖励矿山企业5万元。
  (3)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的单个矿山开采尾矿提取的矿产品免征收资源税。
  (4)市、县级政府可统筹安排地质矿产、矿山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综合利用、节能减排、智慧矿山建设等方面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矿山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对已建成的绿色矿山,可结合本地实际实行奖励制度。
3.金融支持政策。
  (1)市、县级政府要加强对绿色矿山企业的绿色信贷支持,将绿色矿山企业信息纳入矿山征信系统,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重要参考。
  (2)鼓励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为绿色矿山企业和建设项目提供融资担保、增信服务,自然资源部门要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办理矿权质押手续等开通绿色审批通道。
  (3)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赴北京、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及在“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并购重组,促进矿山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约束措施。
  矿山企业未按《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完成年度创建任务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依据相关规定按程序将矿业权人列入异常名录。市、县级政府在组织联合检查中,对发现存在违规违法问题的矿山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停产整顿、不予延续和关闭等措施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于长期停产且根本不具备绿色矿山建设能力的,由市、县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其逐步退出市场。
七、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绿色矿山建设是绿满辽宁工程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抓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省工作专班下设绿色矿山建设组,负责统筹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各市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推进辖区内的绿色矿山建设。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建设。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绿色矿山建设日常工作、绿色矿山管理,牵头制定技术标准、绿色矿山管理办法及建设工作目标,统筹协调绿色矿山遴选评估和督导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引领矿业领域相关科学理论研究和技术应用创新,推广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广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矿山领域应用。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落实第三方评估、核查、奖励资金等绿色矿山建设经费,参与绿色矿山创建及扶持政策的制定。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矿山企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措施,强化矿山“三废”治理及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参与绿色矿山建设督导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预防体系建设工作,参与绿色矿山建设督导工作。同时,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金融监管、林草、税务、银保监和证监等单位要依据自身职能职责,落实好绿色矿山建设相关工作要求。
  (三)落实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经费保障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审查、第三方评估、指导检查、实地抽查等方面支出,不得增加矿山企业负担。市级重点保障建设方案审查、第三方评估等经费,县级重点保障调查摸底、指导检查、实地核查等经费。
  (四)强化考核督导。省政府将把各市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完成等情况纳入对各市的绩效考核。省工作专班将不定期派出工作组对各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进行督导,并通报进展情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对主要指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等落实情况的督考,通过绩效考核推动各项任务高质量完成。
  (五)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平台,广泛宣传绿色矿山建设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提高社会各界对绿色矿山的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技术机构,分层次、分行业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和技术辅导,帮助矿山企业提高创建工作的精准性,推动高质量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有效期3年。


(本文来源:辽宁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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