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全国两会闭幕,有关地矿领域代表们都都说了啥?
又是一年春暖花开,又是一年共商国是。在这个孕育希望的季节,全国两会如约而至,代表委员们带着人民的期盼,共同谋划更加宏伟壮丽的新时代发展蓝图。让我们一起倾听来自地矿领域的代表委员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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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原副校长王训练建议——
完善市场激励政策,促进稀土下游产业技术突破
稀土是国家重要的战略性矿产资源。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原副校长王训练提交了《关于完善市场激励政策,促进稀土下游产业技术突破的建议》。
他介绍,目前我国稀土产业发展极不协调,具体表现在3个方面:上游产业聚集,下游产业发展明显不足;上游产业技术专利有一定优势,下游产业核心技术专利优势不明显,且专利资产价值远落后于其他国家;下游稀土产品整体供应端增速不及需求端增速,部分稀土品种供不应求,部分稀土品种过剩积压。
王训练认为,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上游遭受集团垄断,产业利润差异明显;下游遭遇专利壁垒,技术创新激励不足;市场和总量控制指标的双重限制。为此,他建议:
——避免上游企业过分聚集,促进全产业链均衡发展。提高上游企业准入门槛,实施上游企业末位淘汰,促进企业升级改造;调节稀土产品补贴与税收,弥补稀土产业收益分配差距,进一步平衡上下游企业利润分配;积极建设稀土工业园区,推进稀土全产业链集聚均衡发展。
——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突破下游技术壁垒。加大稀土产业下游高附加值材料制造的技术创新投入,提高下游企业精深加工技术水平;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对企业创新的导向作用,特别要重点帮扶具有创新活力的民营企业,提升企业经营与创新活力,助力企业创新成果转化;积极引导科研院所与稀土企业联合科技攻关,突破技术壁垒。
——完善稀土产业顶层设计,推动下游企业发展。完善国家稀土产业下游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科研机构等主体的作用,以市场为导向,以区域型产业经济发展为重点,科学分配稀土开采冶炼指标,充分满足国内下游稀土企业发展需求;完善稀土产品利润分配平衡机制,通过市场机制与政府政策双重调控,平衡下游与上游产业严重的利润差别;完善国家、地方、行业协会“三位一体”的行业管理体系以及区域、部门联动的监管体制,加强我国稀土产业统一规划和协调管理,提高稀土产业各环节关联度,改善行业竞争秩序,结合国内资源和技术优势,助力稀土下游产业大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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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原校长姜耀东建议——
——4——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球科学与资源学院教授刘俊来建议——
加强东北黑土地调查与保护
东北黑土地是我国重要的商品粮基地,也是我国粮食安全的“压舱石”。土壤是陆地生态系统最大的碳库,其中黑土地有机质平均含量是土壤有机质平均含量的1.4倍,是经济有效的天然生态碳汇。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球科学与资源学院教授刘俊来带来了关于《加强东北黑土地调查与保护,保障粮食安全,支撑“双碳”目标实现》的提案。
刘俊来介绍,农业土壤固碳,可以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进而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可以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赢得10~20年的缓冲期。然而,相关调查结果显示,经过百年高强度的开发利用,我国东北黑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形势严峻,受沟蚀、肥料药物使用等自然和人为因素影响,东北黑土地盐碱板结、养分失衡,生态功能退化,黑土“变瘦、变薄、变硬”明显。他在调研中还了解到,东北黑土地存在“根脉不清、病况不明”、科技研发有待加强等问题,严重制约了黑土地的保护性开发和利用。目前,黑土地面积和分布范围存在分歧;“变瘦、变薄、变硬”的精准数据依据不足,缺乏面区域综合调查;退化的区域性生态系统调查和黑土地生态功能调查缺失,保护缺乏法理依据。此外,黑土地保护性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社会资本、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和其他种植者进行资金投入的能力不足,农民积极性不高。因此他建议:
首先,摸清家底,建立土地质量档案。开展全域黑土地土壤普查和黑土地资源专项调查。统一黑土分类标准,查明黑土地土壤类型、数量和分布。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建立黑土地资源大数据平台,开展黑土地资源“一张图”建设,实现“数字黑土地”,形成黑土地数量、质量、生态现状及变化定期监测和预警管理,为黑土地保护精准施策等不同需求提供多元智慧服务。
其次,加快构建科技支撑体系,开展黑土固碳机理、源汇属性转化机制、阻止土壤有机碳流失、提升土壤生产力,以及人工干预提升黑土地土壤碳减排增汇有效途径等方面的理论与技术攻关,促进黑土地保育水平提高、土壤碳汇能力提升,服务国家“双碳”战略。
最后,统筹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社会资金,健全黑土地保护、开发和利用长效生态补偿机制,使保护者受益、让保护者心安。尽早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草案)》,对盗挖、滥挖、非法出售黑土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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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山东莱钢集团驻济南办事处党支部书记张学政建议——
建立地质勘查监理制度
“探矿权地质勘查资料造假的现象亟需遏制。”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莱钢集团驻济南办事处党支部书记张学政建议,在修订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时,对探矿权地质勘查资料造假等违法行为进行详细规定,建立地质勘查监理制度。
张学政介绍,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等违法情形及责任承担,均作出了详细规定,但对于探矿权地质勘查资料造假这一在矿产开发中经常引起纠纷的违法行为,却未多作规范。这就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探矿权地质勘查资料造假违法成本低廉,但收益却非常高。”张学政说,在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只是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的书面地质勘查材料进行审查,其真实性仅仅是由探矿权人进行承诺。整个过程中,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储量备案机关)、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均无法对探矿权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这就导致个别探矿权人在利益的驱使下,肆无忌惮地进行地质勘查资料造假。
在深入调研与司法大数据查询后,张学政发现,近年来150余件涉及探矿权地质勘查资料造假诉讼案件中,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只有14%;标的额在100万元~ 500万元的占比最大,为33%;标的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占比第二,为29%;而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为8%。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探矿权地质勘查资料造假案件涉及金额巨大,会给守法企业、行业以及社会造成重大的损失与危害。”张学政说。对此他建议,进一步加强完善我国探矿权管理制度的事中、事后监督机制,引入第三方全方位、全过程动态监管。
张学政表示,建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增设地质勘查监理制度。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时,增加“国家推行地质勘查监理制度”条文,并在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时,增加监理制度具体规范条文。
(内容整理自《中国矿业报》有关报道)